长治市儿童送养人证明材料一览

导语 针对没有条件抚养儿童的送养人,需要向收养机构提供送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更多送养材料见正文。

  长治市送养儿童相关证明材料(送养人)

  1,送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儿童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是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注: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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