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身份证违法管理处罚详情

导语 长治居民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更多详情见正文。

  长治市居民违法使用身份证处罚详情

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和个人
对工作人员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对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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