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疗救助详细解读

导语 长治市医疗救助主要救助方式有资助参保,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特药救助,同时还提供基本保障,如倾斜救助等,更多救助详情见正文。

  长治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资助参保】长治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资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资助。资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

  1,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

  3,对返贫致贫人口按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4,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按2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进行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保障,不设起付线;

  2,对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

  3,对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省内住院单次政策范围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

  4,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年度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

  5,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6,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长治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

  1,对特困人员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按项目支付管理的一类门诊慢特病实行按次救助,对按限额支付管理的二类和三类门诊慢特病实行年底一次性救助。

  【特药救助】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

  1,对特困人员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和市域内“一站式”结算。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

  ➤门诊救助、特药救助、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由身份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资助参保或医疗费用救助待遇的,可持参保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保支付凭证等资料,到身份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长治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倾斜救助】取消大病关怀救助制度。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和慢特病、特药费用仍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3万元。

  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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