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长治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长治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家庭成员界定
1、户主、配偶、未成年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2、已成年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其中,已成年但正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可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认定的同一家庭成员或通过家庭财产获得的各类可支配收入。
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1、户口本、身份证。
2、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各县市区要统一印制和规范,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家庭人口,婚姻、身体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明,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赡抚养人人数及姓名。
3、夫妻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判决。
4、患病人员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证明。
5、残疾人出具残疾证。
收入证明
1、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失业人员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村(居)委出具的失业证明。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证明。
赡抚养人证明
赡抚养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赡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所有规定材料。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都可直接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集中一次受理低保申请。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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