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申请审批表
2、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表》后受理(时限10日)
3、公示(时限10日)
4、区民政部门复审(时限10日)
5、区房管部门复审(时限10日)
6、市经济使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核准(时限10日)
7、公示(时限10日)
8、发《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