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指南

导语 针对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患者,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患者,长治市人民政府和医保局规定,应携带转院审批表和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在就医地进行报销,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未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

  当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统筹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需要填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转院审批表》,由首诊医院科主任填写转院理由,医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转院。转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后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1、转院审批表;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4、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5、住院结算收据;

  6、出院证、诊断证明;

  7、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标注开户行、姓名和联系方式)。

  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按70%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自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

  转外前,符合转诊转院转院参保患者前往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时需携带下列手续:

  1、转院审批表;

  2、社会保障卡原件;

  办理备案后可在就医地使用《山西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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