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指南
导语 对于已具备驾驶资格和拥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应携带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到长治市车管所进行驾驶证审验,详见正文。
申请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申报材料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版/电子版。
申报流程
申请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受理
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考试
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复核
复核提交的资料
制证
电子材料流转
办结
发证
受理窗口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潞州区207国道)
受理时间
(除节假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
0355-213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