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流程

导语 长治需要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分个人查询,单位查询,因为受理条件的不同,所以查询所需材料也不同,更多详情见正文。

  长治无犯罪记录查询指南(条件+材料)

  一、受理条件

  1,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或者受托人需现场核验身份,经审核人证相符、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按照受理机关提供的材料清单及时进行补充。

  3,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

  二、受理机关

  公民本人申请查询,由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的,由单位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查询申请表》;

  3,在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查询的,提交居住证;

  4,委托他人查询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注:公民个人一年内申请查询超过3次的(不含3次),提交开具证明用途,如用于就业、留学、移民等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个人办理无犯罪记录查询,使用以下有效证件:

  1,内地居民使用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居民户口簿;

  2,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

  4,外国人可以使用护照、永久居留证件。

  注:公民使用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原则上不受证件有效期限制。对于使用其他证件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证明时间段不超出证件有效期。

  港澳台居民急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但尚未取得居住证的,可以向受理单位申请办理。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查询申请表》;

  4,被查询对象是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者被查询对象的授权材料。

  被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复查申请表》。

  四、办结时限

  (一)犯罪记录查询工作一般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受理单位将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将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1,因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而无法准确认定的;

  2,信息系统记录的犯罪记录信息与历史查询结果冲突的;

  3,申请人曾持有多个身份证件,且身份之间有冲突的;

  4,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情况的。

  (三)经复查,原查询结果无误的,受理单位从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受理单位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名义向复查申请人书面出具《复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复查期限最长延至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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