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抵押权变更登记指南
导语 长治市抵押权变更登记的申请者,需要准备一份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明,原先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更多详情见正文。
长治抵押权变更登记详情汇总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1份原件);
2、申请人或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3、原先不动产登记证明(1份原件);
4、变更抵押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1份原件)。
相关说明:
1、不动产权证的原件只在受理环节查验,不收证书原件,不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除签订原有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外还需另外签订抵押标准合同,抵押标准合同内容各项信息必须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一致。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仅需提供标准合同,不再收取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
3、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4、已在我中心备案抵押权人,申请登记时无需再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