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收养社会弃婴、儿童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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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治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什么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2、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5、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6、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8、捡拾弃婴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到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两寸合影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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